如果并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扣留或撤销其凭借其授予的任何权利或特权缔约一方或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履行本协定的权利。(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通过航空执行特权本协议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条件,或在航空公司不遵守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情况下,施加对航空公司行使特权所认为必要的条件授予这些特权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行事,但前提是除非立即中止或强加为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或法规,必须具备附加条件,这一权利只有在与另一缔约方协商之后才能行使。(4)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向航空公司授予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在航空公司不信纳实质性的任何情况下,施加对航空公司行使特权所认为必要的条件该航空公司的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指定空运企业的国民。(c)“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方应书面通知指定的空运企业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在指定航线上运营航空服务的权利在这样的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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