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运营航空服务的协议(附有附件并交换说明)。 1962年1月8日签署海牙。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6737
签署年份:1963-05-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瑞典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这些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所指称的30天内的前15天内根据本条第3款,缔约一方将其对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商定的任何运价不满意的情况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运价:缔约一方有权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授权或中止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行使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或施加其施u200bu200b加的条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可能认为必要:(a)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对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或由指定航空公司或代表指定航空公司引入一个缔约方领土内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用品的供应缔约另一方的航班或由该指定航空公司运营的,仅用于国际服务的飞机搭乘的,应免除所有国家关税和费用,包括在第一方领土上征收的关税和检查费缔约一方,即使将这些物资用于在其上船的缔约方领土上进行的部分旅程中,每一缔约方也有权拒绝给予本条所述的经营许可本条第2款,或在指定空运企业的行权中施加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上述缔约方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或该航空公司国民的缔约方,则应享有第1条所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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