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国一方按照本协定第三条书面指定另一缔约国为在该国指定的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的航空公司。 (2)在按照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指定的路线上运行国际航空服务时,缔约国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其利益另一缔约国的指定航空公司的航班,以免不当地影响该另一航空公司在相同航线或部分航线上提供的航空服务。其他缔约国应其要求合理地为此目的而需要的指定航空公司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报表审查第一缔约国的任何指定航空公司在按照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指定的路线提供的服务上的能力。(1)在按照第二条第二款指定的路线上的国际航空服务本协议的第2条可以在任何时间揭幕,但前提是:a)第2条第1款所指的权利所在的缔约国。该航空公司在按照第2款所指路线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输的权利为了使国际航空运输有序发展,应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规定位于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并在第三国进行指示的能力,其与下列各项有关: )往返缔约国指定领土的交通需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阿富汗王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阿富汗王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