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引入缔约一方领土或在该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在该领土内的飞机上所载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和飞机仓库,专用于就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费用而言,应给予与经营约定的服务的同一航空公司相同的待遇,但不得少于给予经营国际航班的国家航空公司或最惠国航空公司的待遇:但缔约一方均无义务向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减免或减征关税,检查费或类似费用,除非该另一缔约方对以下国家的指定空运企业给予减免或减免该费用第一缔约方。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接受外观设计航空公司的所有权并保留或撤销授予该航空公司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或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以使该航空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利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就上述第四条第4款而言, “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一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指定航空公司通过与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航空公司或政府或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国民订立任何协议来经营本服务,因此,指定航空公司或其国民不应被视为对指定航空公司具有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除非缔约方或其国民,除拥有指定航空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外,还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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