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保留对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扣留或撤销本协议附件中指明的权利的行使的权利,前提是缔约双方不满意对方拥有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缔约一方或其国民,或在指定航空公司未遵守本协议第5条所述的经营领土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或在其他情况下满足授予权利的条件第5条。(a)缔约方关于允许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经营和航行该航空器的法律和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并且在第一方领土内进出或离开之时,由此类飞机予以赔偿。b)由缔约国一方或以其名义引入或运入一个缔约方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缔约另一方指定的,仅供该指定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的航空公司,应在关税,检查费或前缔约方征收的其他费用方面给予有利的待遇,但不得少于从事类似国际服务的国家航空公司或最惠国航空公司。c)“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已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的航空公司作为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指定的航空公司,在指定的航线上运营航空服务在此类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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