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授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权利,或有权向该航空公司施加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对某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其机构,其主管机关或该缔约方的国民,则该航空公司行使这些权利。缔约一方承诺向其领土上遇险的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器提供其认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允许在其本国当局的控制下,向该国当局和/或指定指定机构的代表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公司参观该地点并提供情况所需的协助措施缔约任何一方已按照本协定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作为航空公司的航空运输企业,以经营协定的航空服务,并履行缔约另一方授予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航空公司的法律和法规,则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或赋予航空公司行使其认为必要的条件。缔约一方授予这些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运营。指定的航空公司应有权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保留开展协定服务所需的代表和其他人员谁应为任一缔约方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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