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纸币,构成有关EURATOM在荷兰王国欧洲地区的特权和豁免的协议。 1961年7月25日,布鲁塞尔。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特权-豁免,欧洲
登记号码:6687
签署年份:1963-04-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荷兰语
6)根据《欧洲原子能机构条约》第182条的规定,共同体可在欧洲荷兰王国境内自由采取以下决定行为:a)从认可的银行买卖外汇,或利用外汇,持有外币帐户,通过公认的金融机构买卖动产和不动产,拥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根据第182条规定与这些商品有关的任何法律行为《欧洲原子能条约》(Euratom Treaty)5)在荷兰王国建立的致共同体服务或人员的信件和其他通讯方式,源于共同体,国际机构或会员国当局的其他服务作为他们的来信和交流形式这些服务或人员向社区,国际机构或会员国当局的其他服务发送的性质应被视为《议定书》第5条第1款所指的官方来文。能源共同体使委员会有必要在欧洲的荷兰王国境内建立服务并在该国雇用人员,我认为,应按照《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享受特权和豁免。以及在随附的《特权与豁免议定书》中,针对这些服务及其所雇用的官员适用于荷兰现行有效的法定关税规定,适用于暂时进口以进行加工或转换为其他商品的货物加工或未经加工而作为零件或组件附加到其他商品上,将此类商品交付给在荷兰境内或在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领土内建立的共同体服务,就好像它们被重新出口到不是共同体成员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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