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突尼斯政府之间根据《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条规定修订的《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商品,农业,农产品
登记号码:6649
签署年份:1963-04-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突尼斯,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如果两国政府应根据该法令签署随后的《农业商品协议》,则将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根据本协议到期或到期的第纳尔的任何退款将予以退款。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从退款时有效的最新农业商品协议中获得的资金中使用。如果根据该法第104(e)条为贷款预留的突尼斯第纳尔不予预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年内,由于AID尚未批准贷款,或者由于AID和秘书处之间无法达成贷款协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将突尼斯第纳尔用于第104条第104款授权的任何目的希望根据农业部第I部标题,阐明以下规定的对突尼斯销售农产品的谅解。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以下简称该法),以及两国政府将个别和集体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扩大此类商品的贸易。突尼斯政府同意,它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根据本条规定购买的农产品转售或转运到其他国家或用于国内目的以外的用途的可能措施(经两国政府共同同意,予以转售或使用的除外)达成协议并确保购买此类商品不会增加对不美利坚合众国的商品或类似商品的供应。两国政府同意,他们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买卖农产品根据本协议生产的商品不会取代美国的常规营销美国在这些商品中的使用或不适当地破坏了农产品的世界价格或与友好国家的正常商业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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