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进口飞机的适航证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1年10月13日,伯尔尼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航空
登记号码:6625
签署年份:1963-04-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士,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瑞士主管当局针对随后将在美国注册的航空器,应授予美国主管当局相同的有效期,以供瑞士主管当局签发的出口适航证书,就好像这些证书是根据有关航空器的现行规定签发的一样。但以美国为准,前提是该飞机是在瑞士制造的,并且瑞士主管当局已证明该飞机的机型设计符合瑞士的适航性要求以及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任何特殊条件,并已通过认证,证明该飞机符合该类型设计。奥地利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范·维斯特(Ausfuhr)先生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范·维斯特尼·范本奥地利空军总局(Luftfahrzeuge werden)魏格尼格·施泰因·奥夫·迪西姆·杰伊格尼瑟·奥夫·格兰德·贝斯特德意志空军航空航天局的其他外星人在德国航空兵6飞机,美国航空航天局和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美国航空航天局局长德国航空航天局局长达索尔·芬奇·亨特随后,经美国主管当局瑞士确认的出口适航证书,应要求瑞士主管当局协助确定该飞机的主要设计变更或重大修理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美国。在航空方面瑞士已颁发适航证书的飞行器,随后经美国确认,瑞士主管当局应要求,应向美国主管当局提供协助,以确定对该飞机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维修遵守瑞士适用的适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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