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关的临时协定(附表)。 1962年3月5日在日内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海关,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6610
签署年份:1963-04-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典,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餐桌和厨房用品及器皿,以及未特别提供的所有描述的所有物品,全部或主要由玻璃制成,或在模具中吹制或部分吹制或以其他方式吹制,或上色,切割,雕刻,蚀刻,磨砂,镀金,研磨(除用于安装塞子或用于装饰以外的目的所需的研磨),以任何方式涂漆,印刷,以任何方式喷砂,镀银,染色或装饰的装饰物,是否填充或未填充内容应课税或免费(商业上称为气泡玻璃的物品和器皿,以及比自动机器生产的物品除外)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15条第3条的附加税,适用于“长条或短条的钢铁条1930年《关税法》第313段所规定的长度,但未特别规定,当通过任何方法将其冷锤,变蓝,变亮,回火或抛光以达到如此完美的表面光洁度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1条的第三条,对上述1930年《关税法》第301条规定的物品中所含的钒征收的额外税款应为其中的,蓄电池板和储藏物电池板材料,全部或部分制造,没有特别指定的上述所有物品(类型的蓄电池及其零件铅酸,铅酸型蓄电池板和铅酸型蓄电池板材料除外)。根据《 1930年关税法》第305(2)段对在第303、304、307、308、312段列举或描述的材料和物品中所有钢或钒的钒含量征收,征收和支付的累计关税,1930年的《关税法》第313、315、316、317、318、318、319、322、323、324、327和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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