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票据交换构成与新西兰的船舶租赁协议。 1962年6月8日,华盛顿。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船舶和航运,航海
登记号码:6602
签署年份:1963-04-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新西兰,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在最初的五年期限届满之前,应要求将船只退还给美国政府,则两国政府将按比例向新西兰政府咨询有关补偿事宜根据当时有效的美国法律授权,按照本说明第6段的规定放置在船上的修理或outfit装费用或任何其他材料或更改的配件,船舶是否应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害原因,例如新西兰政府认为全损,新西兰政府在宣布该船全损之前应与美国政府协商。新西兰政府要求并应仅使用船舶及其设备,备件和津贴来维持新西兰的合法自卫,或参加双方共同商定的任务,包括任务在本说明第2段中提到的代表在南极和其他地方。新西兰政府将保留并使用该船及其设备,备件和津贴,但须遵守其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本说明中的内容,并支持其和1951年9月1日在旧金山签署的,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条约》约束的其他国家承担的义务。美国和新西兰与向新西兰提供的船舶贷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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