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和国中央政府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在《印度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指示印度专利和专利法第78 A条的规定1911年外观设计法或该法中与当时有效的专利有关的规定应适用于保护在澳大利亚联邦的发明专利。(1)澳大利亚联邦总督不得撤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发布的公告,直至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将其打算撤销公告的意图通知印度中央政府。[2] )在到期之前,印度共和国中央政府不得撤销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发布的通知在其将撤销该通知的意图通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后的三个月内。澳大利亚联邦总督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以下方式通知:在澳大利亚联邦公报上发表的公告宣布,就澳大利亚共同财产的1952-1960年专利法而言,印度共和国是公约国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印度联邦政府之间的协定1关于共同保护发明专利优先权的印度共和国。...
关于相互保护发明专利优先权的协议。pdf预览版关于相互保护发明专利优先权的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