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邮局都可以与两个不与之直接交换汇票的国家交换汇票,但条件是两个邮局之间应通过双方同意并通过另一个邮递机关的媒介来解决。后者保持与这些国家/地区的汇票交换。汇票应在发出当月月底后的十二个月内仍应付款,并且在此期间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应退还给发卡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发件国家/地区的现行规定进行处理。每个邮政管理部门应保留自己的费用,但每个邮政管理部门应支付在其国家/地区发出的汇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的另一半,并告知发出汇票或支付汇票的方式和条件,就发行而言,应受制于另一国。签发国的现行规定以及关于付款的规章,由付款国的现行规定决定。当邮局中的任何一个由于特殊情况而有义务暂时中止汇票服务时,要么全部如有必要,应立即将其事实部分通知另一邮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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