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本条第(2)款(a)项所述情况下,在联合王国境内雇用德国国民,并根据其服务合同受雇为德国国民在联合王国领土内设有指定办事处,或在本条第(2)款第(6)项所述情况下在联邦共和国领土雇用人员,并且其服务合同已由在联邦共和国境内受雇于联合王国政府服务或为联合王国的公共公司服务的人缔结的(a)受雇于其领土的一方的立法适用于他,除非且直到他按照本段(a)(b)分段的规定发出通知,否则德国国民受雇在联合王国境内为联邦共和国或其他国家/地区服务在联邦共和国的公共机构中,德国法律应适用于他,就如同他在联邦共和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的主要营业地点所在的联邦共和国领土内受雇一样(5)适用本条第(1),(2)(a),(2)(c),(3)(b)和(4)款规定的目的,“失业救济金”相对于美国王国,失业救济金,除联合王国立法中定义的失业金的额外天数外,以及就联邦共和国而言,德国立法中定义的失业救济金,但由于雇用期超过五十二周。(2)凡通常居住在另一方领土内并在另一方船只或飞机上临时受雇的人,应由该方支付报酬有ap的人在前一方领土内且不是该船舶或飞机所有人的业务范围,前一缔约方的法律应就该雇用向该人适用,就如同该船舶或飞机是一艘船舶一样或前一方的飞机,并且为该法律目的,应将支付上述报酬的人视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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