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果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根据本条第(2)款作出的决定或按照第(3)款作出的命令,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保留或撤销其根据本协议授予违约方或该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航空公司或违约所指定空运企业的任何权利。(1)每一缔约方应具有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设计并拒绝或撤销授予航空公司本协议附件第(4)款中指定的权利的权利,或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以行使此项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确信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合同国民,则由该航空公司享有缔约一方为指定航空公司。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均授予另一缔约方本协定附件第四款u200bu200b所规定的权利,目的是在该协定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航空服务。 (以下简称“商定服务”和“指定航线”)。(2)第(3)款不适用于,引入或携带在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由缔约另一方或其指定空运联合国指定的一方的领土,并且仅供缔约一方的飞机用于协定的服务,应给予海关关税,检查费和所有其他前缔约方施加的类似职责和费用,待遇不得少于给予本国航空公司或最惠国航空公司的待遇。...
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定期民用航空服务协议。pdf预览版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定期民用航空服务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