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要点涉及一方面应解释为《关于具有双重国籍的人的兵役的公约》第1条和其所附《行政协定》第1条的解释。另一方面,上述《公约》和《协定》是法国和以色列于1959年6月30日缔结的。《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了18岁后获得双重国籍的人的情况。并且在任何一个国家履行其在兵役方面的法律义务之前,但从《公约》的利益中排除应其要求推迟服兵役的人。那些具有国籍的年龄不超过20岁的人两国中只有一个在18岁时居住在另一国并获得双重国籍,即使他们在他们十八岁的国民中被推迟服兵役的那些人,在二十岁之后,只有两个国家中的一个十八岁的国籍,在另一国定居并获得双重国籍,但条件是尚未在其年龄为18岁的该国征召其年龄段的国籍。在同时动员的情况下,两个缔约国中的每一国均可要求惯常居住在其领土内的双重国民服役,而不论其在部队中服役的是何种武装部队,以及虽然居住在第三国但仍履行其法律义务的人在自己的军队中服役。...
以色列和法国之间关于双重国籍人员服兵役的公约pdf预览版以色列和法国之间关于双重国籍人员服兵役的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