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授权给该航空公司,或施加这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授权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则该授权航空公司应具有该权利。(4)如果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本条第(3)款规定的临时措施,缔约另一方就可以限制,扣留或撤销任何凭借本协定授予的权利本协议之规定,应拖欠缔约一方或指定空运企业或指定空运企业。(6)每一缔约方应具有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授权的权利,或在航空公司不遵守法律的任何情况下,对获授权的航空公司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的权利或授予授权的缔约一方的规章制度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经营。(c)“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通过书面通知指定的航空公司缔约另一方依照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在附表所规定的航线上经营一项或多项航空服务。引入该协定的燃油,润滑油,零件,常规飞机设备和飞机存放处缔约另一方或其指定的客机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或在该领土的飞机上乘飞机缔约一方应就海关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关税和费用给予下列待遇:第一,二,三,四,五,六,五,6、7、5、6、7、7、10、10、12和13条。...
他们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pdf预览版他们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