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国际小麦协定》。1962年4月19日至1962年5月15日(含)在华盛顿开放供签署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6367
签署年份:1962-11-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联邦,芬兰,法国,希腊,危地马拉,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利比里亚,利比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无,挪威,秘鲁,菲律宾,葡萄牙,韩国,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南非,南罗得西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西萨摩亚的托管领土,突尼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美国,梵蒂冈,委内瑞拉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俄语,法语,英语
(3)就本条第(2)款和第4条第(1)款而言,进口国从出口国的商业采购记入理事会的记录中,也应记入出口和出口的义务。进口国根据第4条和第5条或根据本协定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如果装载期在作物年度之内,并且(a)就进口国而言,购买价格不低于。(1)每个进口国承诺,在任何作物年度中,其小麦商业购买总量中不低于附件A 1中为该国指定的百分比,应以价格范围内的价格从出口国购买小麦,并且从出口国购买小麦的商业价格也应在价格范围内,除非对任何出口国有效的最高价格声明在这种情况下,第5条的规定应适用。(3)如果理事会针对一个或多个出口国但不是全部出口国作出最高价格声明,则每个进口国均应在该声明生效期间享有以下权利:(a)根据本条第(1)款从该一个或多个出口国购买商品,并在价格范围内从其他出口国购买其商业需求的余额。(1)出口国可转移其部分余额对另一个出口国的承诺,一个进口国可以在一个作物年度内将其应得的权利余额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个进口国,但须经理事会以出口国的多数票和大多数进口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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