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在满足卢森堡有关初等教育组织的立法要求的前提下,欧洲学校的初等教育课程才对卢森堡国民的孩子开放,且不影响卢森堡政府在该法律中规定例外的权利。卢森堡国民的子女不是或不是卢森堡大公国的永久居民的情况。学校的机关应为:(1)执行委员会,(2)检查委员会,(3)行政院董事会,(4)主任。(3)如果缔约双方一致决定关闭学校,执行委员会应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步骤,特别是在处置学校资产方面。除应报销给考试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和生活费用外,还应指定他们在学校住所的每一天要支付给他们的费用金额执行委员会可与学校总部所在国家的政府进行进一步协商,以确保学校在尽可能最佳的物质和道德条件下运营。...
欧洲学校章程(带有签名协议)。pdf预览版欧洲学校章程(带有签名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