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与比利时之间关于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决及仲裁裁决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仲裁与调解,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6356
签署年份:1962-10-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瑞士联邦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
本条第1款(a),(b),(c),(d)和(e)项的规定,作出该决定的国家的法院不应被视为具有管辖权在第1条第1款(b)项所指的情况下,根据提出申请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其他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作出决定的国家/地区的法院应被视为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的管辖权:(a)被告人在提起诉讼之日在其作出决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住所,或没有在两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州住所,他在作出决定的国家中有惯常居所。两个国家中的一个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在另一国家寻求承认的决定,应仅进行审查。关于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遵守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两个国家之一中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满足第1条第1款第(a),(c)和(d)项规定的条件,应在另一国家中予以承认并使其可以执行, (b)如果被告已同意接受法院依据案件的案情决定的管辖权,但除非以下情况,否则不得视为存在该协议:至少,当事方之一已书面作出了这样的声明,该声明已被另一当事方接受,或者在口头协议的情况下,除非经当事方之一以书面形式确认且未得到其反驳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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