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以色列政府之间的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商品,农业,农产品
登记号码:6340
签署年份:1962-10-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存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帐户的以色列镑金额,应等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偿还或资助的商品美元销售价值和海洋运输费用(除了因要求使用美国国旗船只而产生的超额费用外,将其转换为以色列英镑,具体如下:(a)以在美国支付美元之日适用于商业进口交易的美元汇率,以色列政府维持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的统一汇率,或者。如果随后两国政府应根据该法案签署一份或多份农产品协议,则以色列退还的任何政府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根据本协议到期或到期f美利坚合众国从退款时有效的最新农业商品协议中获得的资金。根据本协议进行的销售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产生的以色列镑应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列方式确定的优先顺序和优先顺序,以下列目的决定所显示的数量:。(6)如果以色列根据该法第104条(e)项规定的贷款预留的英镑,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年内不予垫付,因为AID尚未批准贷款,或者由于拟议的贷款尚未获得AID和财政部的共同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将以色列镑用于该法第104条授权的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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