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与碰撞或其他航行事件中的刑事管辖权有关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航海,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6332
签署年份:1962-10-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伯利兹,巴西,缅甸,丹麦,埃及,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和依附关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法国海外领地,希腊,格恩西岛,海地,意大利,黎巴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无,巴拉圭,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叙利亚,法国管理下的喀麦隆领土,法国管理的多哥地区,汤加,图瓦卢,英国,扎伊尔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b)已根据本条a)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公约》扩大到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此后可随时通过向比利时外交部发出通知而宣布:公约应不再适用于该领土,并且应在比利时外交部收到该通知后一年终止。(1)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后备役如果船舶上悬挂其国旗的国家对该船舶或该船舶所属的任何类别的船舶均同意接受刑事诉讼,则有权不遵守该公约第1条的规定或联合王国司法或行政当局的纪律处分。公约应在收到此种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比利时外交部的批准扩大到其中所指的领土,但不得早于《公约》对该缔约方的生效。(a)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之时本公约的加入或加入,或其后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比利时外交部宣布,本公约应扩大到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本退约应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生效。比利时政府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应通过外交渠道将该通知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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