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由缔约另一方或其指定航空公司引入或进入另一缔约方领土或在该领土上乘坐飞机的燃料,备件,飞机设备和飞机仓库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或在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上使用,在互惠的前提下,指定的航空公司应由第一合同方同意,在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费方面,相对于在所述领土上引入或在该领土上乘坐的,供第一缔约方的国家航空公司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最惠国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或供其使用的类似物资而言,其优惠程度要低参照丹麦政府与秘鲁政府在今天签署的《关于航空服务的协定》 1,谨此通知您,根据协定第三条,丹麦政府指定Det Danske Luftfartselskab A / S(DDL)按照协定附件中指定的路线运营。在秘鲁政府与丹麦政府之间的这一天,我谨确认收到你的照会,通知我,根据协定第三条,丹麦政府将Det Danske Luftfartselskab A / S(DDL)指定为(2)就Det Danske Luftfartselskab A / S(DDL)雇用参加斯堪的纳维亚航线系统(SAS)的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机组人员和设备而言,该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Det Danske Luftfartselskab A / S(DDL)以及丹麦主管当局和Det Dansk的飞机,机组人员和设备根据协议,Luftfartselskab A / S(DDL)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pdf预览版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