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1月26日在伦敦签署的修正1937年6月8日国际协定和1938年6月24日捕鲸条例的议定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捕鲸
登记号码:148
签署年份:1947-11-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法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南非联盟,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美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理想的是,由于在19372年6月8日签署于伦敦的《国际捕鲸条例》第7条所定义的地区的公海捕鲸作业受到长时间干扰,因此,根据战争于19388年6月24日在伦敦签署的议定书(以下简称1938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目的是在不损害鲸鱼种类的情况下面对战后局势带来的困难,在1946/47年运动期间,所有与公海捕鲸有关的必要规定均通过协议生效。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法国,希腊,印度,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Sutde,瑞士,南非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委内瑞拉,第21条。(a)联合国与美国之间有关口译或本协议或任何附加协议的适用,如果未通过谈判或当事各方同意的任何其他解决方式解决,则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法庭作最后决定,其中一名将由秘书任命—将军,另一位由美国国务卿任命,第三位由其他两位国务卿选择,或者在两人之间未就此选择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如果联合国所在地移出美国领土,则本协议应继续有效,但其协议除外进行联合国在其美国总部的活动的定期终止和处置其在美国总部的财产所必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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