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荷兰王国1962年8月15日关于西新几内亚(西伊里安)的协定的谅解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地名,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领地,和平
登记号码:6312
签署年份:1962-09-2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荷兰,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在确定举行混合会议的日期前,根据本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部长委员会成员的领土上的政府部长人数少于四人,为了在本次混合会议中代表本国,可以指定领土政府的人数,除部长委员会成员的部长人数以外,还应代表本届政府的人数为四人。肯尼亚总督或乌干达总督有权(不论是代表联合王国政府行事)拒绝给予其批准。承担任何条约,公约或国际协议对联合王国政府施加的与肯尼亚或乌干达有关的任何义务(视情况而定)为肯尼亚州长或肯尼亚州长乌干达有权(无论是否代表联合王国政府行事)将管理局,部长级委员会或本组织任何官员,任何代理人或任何下属当局采取或考虑采取的任何行政行动通知管理局。从国防或所管理领土的内部安全的角度来看,这将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宪法,部长级委员会将制定自己的程序,包括在委员会会议期间以及在委员会会议期间处理业务所应遵循的程序。委员会未开会,确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应遵循的程序6.65。 d)关于社会服务和研究服务委员会,其主席由坦any尼喀政府代表,乌干达政府代表,政府代表继而由肯尼亚担任,并遵守相同的命令。之后。...
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荷兰王国1962年8月15日关于西新几内亚(西伊里安)的协定的谅解pdf预览版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荷兰王国1962年8月15日关于西新几内亚(西伊里安)的协定的谅解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