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组织的计划和探索工作,苏联提供设备和材料,派遣苏联专家到突尼斯,苏联突尼斯公民的工业和技术培训,以及苏联提供的所有其他形式的技术援助,包括: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应以主管苏联和突尼斯的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基础,这些组织分别由苏联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授权。突尼斯应偿还苏联政府因派遣到突尼斯共和国以提供本协定所规定技术援助的苏联专家的生计而发生的与苏联组织有关的支出,方法是支付苏联合同中规定的款项。突尼斯第纳尔汇入以苏联国家银行名义在开立的单独账户中根据本协定第6条规定的突尼斯中央银行。如果本协定第4条规定的苏维埃组织的设备,物资和服务的价值超过2500万卢布,则上述贷款的全部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应根据现行的《苏俄突尼斯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条款,以突尼斯货物的形式向苏联交付多付的款项,或以可兑换货币确定根据苏联国家银行和突尼斯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议,向突尼斯国民提供技术援助,以培训突尼斯国家人员在苏联的协助下开展的项目建设,方法是派遣苏联专家讲师到突尼斯u200bu200b和,如果突尼斯党有此意愿,则在类似项目中接待苏联的突尼斯公民接受工业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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