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第3条,第4条和第5条所提及的货物进出口,应按照苏联和加纳共和国以及美国和加拿大有效的进出口法律和兑换控制法律和规则进行。一方面是苏联对外贸易组织与加纳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缔结的合同的基础。双方主管当局应为缔结合同提供一切协助,包括长期合作;苏联对外贸易组织与加纳实物和法人之间的定期合同,用于从苏联向加纳共和国运送货物,从加纳共和国向苏联运送货物。第5条。加纳共和国以及从加纳共和国到苏联的生效日期为1962年1月1日至1966年12月31日,根据清单'A'2和'B',3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增加苏联对加纳共和国出口商品的购买,同时满足并满足苏联与加纳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关系。通过从苏联购买商品,加纳共和国的进口要求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第3条的规定不得影响苏维埃对外贸易组织与加纳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缔结的权利,根据两国有效的进出口管制规则,第3条规定的未列入清单的商品进出口的商业交易。...
长期贸易协定。pdf预览版长期贸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