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申请的机关没有管辖权,则应将申请移交给主管机关,并应相应地通知申请机关。如有需要,以其住所或财产的缔约一方国民的利益为监护或监护权作出规定。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该另一缔约方的当局应立即通知根据第十九条第1款具有管辖权的当局。证人或居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人的专家的,应向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提出传票送达申请;缔约一方的主管当局得知以下情况,应同样适用:在另一方领土上去世的另一方国民将财产留在该方领土内缔约一方的当局可应在其领土内住所的人的申请,宣布另一缔约方的国民去世或确定其事实。如果提出该申请的人有权根据该当局所属缔约方的法律这样做,则可将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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