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和以色列银行均应在存入协议存续期间迅速采取对方应书面要求采取的所有步骤,以确保所抵押的所有债券的总市场价值尽可能接近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时候,不得少于,不得超过根据《存款协议》存入美国银行的金额,并且应该要求,以色列银行应交付所有此类额外债券,而国际银行应在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此类保证金下解除担保。存款协议生效后,或以色列银行存入存款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后,以先发生的为准,以色列国应促使以色列银行以随附的草案4的形式向银行交付承诺书(“承诺书”),然后将其交付给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安克富特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作为国际银行的提名人,并向国际银行质押,质押书中提及的债券的总市值(定义见定义)不少于5,000,000美元。足额支付了本金和利息以及根据《港口贷款协议》和根据该协议交付的任何债券以及根据《钾盐贷款协议》和根据该协议交付的任何债券(无论由何种人持有)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无论是到期还是否)或在《存款协议》终止后,并由美国银行释放根据该协议存入和抵押的所有金额(以较先发生者为准),国际银行应解除u200bu200b或促使解除抵押,并交付或促使将其交付给以色列银行当时在此担保的其余债券,则该质押书将终止。...
关于以色列银行将发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保证书的谅解备忘录(上述保证书附于其后)。 1962年2月1日于耶路撒冷pdf预览版关于以色列银行将发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保证书的谅解备忘录(上述保证书附于其后)。 1962年2月1日于耶路撒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