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各缔约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居住和离开的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限下,并在下列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任何国家的学生雇员均有权在该缔约国接受工作。其他国家/地区,无论其总体就业状况或相关活动分支机构的就业状况如何,但都应适当考虑到管理特定职业中外国人就业的法律或行政规定。(1)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承诺向申请学生雇员但没有能力自行找到工作的人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并承诺帮助申请人免费找到工作。一个缔约国可以向另一缔约国的学生雇员签发所需的授权仅在雇主承诺给予学生雇员适当的报酬的情况下,才是该国家/地区:(a)对于正常工作量,应按照雇主和工人之间的集体协议确定的费率支付报酬;如果没有,协议的规定,应按照学生雇员所属职业类别领域通常应支付的税率(2)第(1)款中规定的每年五十配额不得因任何理由而减少其他学生雇员已经或将根据第4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延期的许可在另一国的领土上居住,或根据前一年颁发的许可。该协议应适用于学生雇员,即,适用于一个缔约国的国民,为了进一步证明他们的职业水平,该人前往另一国领土。通过在指定时间段内就职而获得语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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