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越南共和国之间的农业商品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商品,农业,农产品
登记号码:6242
签署年份:1962-07-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越南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销售所产生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盗窃将被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与美国政府相同的优先权方式和顺序使用出于下列目的,美国银行应确定下列金额:.1962。美国政府报销或资助的运输费用(由于要求使用美国国旗船而产生的超额费用除外)按以下方式转换为海盗:(a)适用于美国商业进口交易的美元汇率日期,前提是越南共和国政府维持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的统一汇率,或者越南政府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购买的农产品转售或转运到其他国家或用于除国内目的以外的用途(除非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明确批准)并确保购买此类商品不会导致这些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可用性增加对不友好的国家的商品。关于汇率的第三条第1款,是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理解,在目前的越南汇率制度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以美元支付的越南比索应按73美元的受控自由市场汇率计算。如果随后两国政府应根据以下条款签署农产品协议或协议,根据该法,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以上根据本协议应到期或将要到期的窃的任何退款将由最新农产品商定的资金支付退款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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