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王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财产税双重征税的协定。 1959年5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6167
签署年份:1962-05-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瑞典*
保管国家:瑞典
文本语种:瑞典语,德语
(1)凡居住在两个国家之一中的人从国际航运或飞机服务的经营中获得收入,则该收入,不计第4条的规定,仅应由两个国家中的一个国家征税。有关企业的实际管理所在地点,无论该企业是自己经营还是租用船舶或飞机经营。(1)两国之一的企业,由于其参与了该国的管理或财务结构另一国的企业安排或强加该企业的经济或财务状况与独立企业安排的经济或财务状况不同,通常本应计入两个企业中的一个但由于这些条件而产生的任何收入尚未累积的收入可以计入该奖品的收入中并据此征税。(1)居住在两个国家之一中的人取得印记如果我来自活动范围扩展到另一国领土的商业企业,则该收入仅应由该国应征税,只要该收入应归因于该国领土内该企业的常设机构。(1 )如果在两个国家之一居住的人证明有两个国家的税务机关的行为正在或将导致他的案件违反本协议的原则进行双重征税,则他有权享有此权利,且不得有偏见享有根据本国法律可能向他开放的法律补救措施,以适用于其住所地所在国家的主要财政当局。(1)居住在两个国家之一中的个人是通过执行该专业,该收入仅在有关个人在该国行使该专业并以此定期使用永久性设施的情况下,才应由另一国征税。到他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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