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授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或施加这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行使该权利所认为的必要性,而又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代表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或有权在行使中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缔约一方授予这些权利的法律或法规,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经营,本协定(c)中所称的“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已书面通知另一缔约一方指定为经营航空的航空公司在该通知中指明的航线上的服务(1)由另一缔约方或代表另一缔约方引入或进入该领土的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飞机设备和飞机仓库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仅供经营协议服务的那些航空公司使用或在其飞机中使用,应由前缔约方在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的国家或地区待遇上给予以下待遇职责和收费。...
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附有航线时间表)。pdf预览版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附有航线时间表)。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