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利时政府根据比利时和荷兰于1902年3月8日在海牙缔结的《协定》第1条第(/)款,每年应向荷兰政府支付94,500荷兰盾。自1961年1月1日起,尊重Terneuzen和Ghent运河改善的规定应提高到100,000荷兰盾。就第12条(b)和(c)款所指的补偿而言,荷兰国或无义务偿还的第三方,在不违反第13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由上述荷兰部长根据平等和健全管理的原则确定。应确保已经根据本条约在荷兰境内建造或改善的运河和工程工程的维护和运行,以满足航行的需要,如果比利时政府通知荷兰政府,还必须就在Terneuzen公路堆场进行的装卸作业收取港口费用,荷兰政府应为此目的采取必要的措施。前提是,如果荷兰政府对此表示希望,并且原则上保证比利时政府愿意提前完成比利时路段的建造,并确保该荷兰路段已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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