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互助理事会秘书处应将经适当确认的本协议副本送交各缔约方,并应将批准,加入或退出协议书交存本协定的签署国和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根据第六条,该协定于1960年9月12日生效,这是第五项共同化文书交存于经济互助理事会秘书处的日期,该文书对下列国家代表缔约方之间就本协定产生的事项进行的兽医服务之间的交流应直接进行,也可通过经济,科学和技术援助互助理事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农业技术合作。该协定应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保存人应将第五份批准书送交本协定的签署国,并通知其生效。对于加入本协定的每个国家以及在生效后交存批准书的国家在本协定生效之时,该协定应在有关国家将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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