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另一方领土内既不居住,也不从事贸易或其他收益性追求的任何一方国民,以及在该国领土内不进行贸易或其他收益性追求的任何一方的公司另一方的目的是该另一方的一般性适用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原则。在取得另一方领土内,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应享有另一方的国民待遇。以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且对于拥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动产,受该另一方的限制或禁止的权利,但不损害本条规定的权利和特权八,第1款或根据本条约的其他规定,从公共安全和外国人身分的角度出发,外国人拥有危险的特定材料从事特定类型活动的企业的利益关系。由另一方国民控制的公司和在另一方领土内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组成的,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公司在任何一方的国民中,均应给予国民待遇。在另一方领土内,由任一方国民和公司生产的物品,或由另一方国民和公司控制的另一方公司所生产的物品,应不享有任何待遇。在影响出口,税收,销售,分销,储存和使用的所有事项上,其收益不如任何人或公司所给予的类似本国物品的优惠。在本协定的领土内,应给予任何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获得和获得方面的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维护发明专利,以及有关商标,商品名称,商品标签和各种工业产权的权利。...
美利坚合众国与丹麦王国之间的《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pdf预览版美利坚合众国与丹麦王国之间的《友好,商业和航行条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