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协定》第五条和所附《规约》第XIX条,《协定》和《规约》于1961年9月6日生效,由签署国政府在圣胡安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并于此后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批准或接受其文书,并在加勒比委员会秘书长收到根据该《规约》第四条第1款提出的通知后,从至少六个国家自本《规约》所附《协定》第四条终止《建立加勒比委员会的协定》后,本组织即成为加勒比委员会的继任机构,已获授权接管加勒比委员会代表团的所有资产并承担其所有责任。如果理事会以一致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理事会可以,并在获得本规约所附《协定》缔约方的批准后,授权秘书长向未在本规约所附《协定》的缔约方加入加勒比地区有利益的任何政府发出邀请派观察员参加在本组织主持下举行的任何会议。本协定应自签署国政府签署联合声明之日起生效,并应在签署国政府交存批准或接受书之后,以及根据本协定所附《规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加勒比海委员会秘书长收到了不少于六名加勒比海组织准成员的通知。随时通过通知加勒比委员会秘书长或欧加尼兹秘书长的方式宣布表示它接受本规约规定的义务,并选择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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