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民国(以下称借款国)与协会之间达成的具有偶数日期的协议,其中所提及,并入的协议,时间表和发展信贷法规,以及根据该协议可能做出的任何变更其中的规定,以下称为《发展信贷协议》,1协会已同意按照《发展信贷》中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相当于三百万零七十万美元($ 3,700,000)的各种货币金额达成协议,但前提条件是省政府同意对协会承担以下某些义务(vi)使省政府和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信用证资助的工程和其他设施(水会员的财产)根据该项目以及任何相关的财务文件和文件,并应向省和协会提供省或协会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信用证资助的工程和其他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以及根据项目提供的水的使用的信息(a)除非协会与省政府另有协议,否则在实施项目的任何部分之前,省政府应向协会提供令协会满意的证据,以确保充分的安排已经作出规定,具体的灌溉协会将负责该项目的这一部分:并应向协会提供或促使其向协会提供所有有关该信贷,项目,货物,因使用该协会提供的额外灌溉水而获得的结果的支出合理要求的信息。项目,以及负责执行项目的省级部门或机构的运营和财务状况。...
开发信贷协议-地下水项目(相关信函,附件第一号开发信贷条例和协会与台湾省之间的项目协议)。pdf预览版开发信贷协议-地下水项目(相关信函,附件第一号开发信贷条例和协会与台湾省之间的项目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