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政府在执行本协定时,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总体上支付以色列上沃尔塔地区研究金持有人的所有研究,安装和生活费用,并应继续支付从以色列派往上沃尔特的专家和顾问的正常薪金,为期不超过两个月。以色列政府应将若干研究金由上沃尔特政府支配,该研究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两国政府在上文第一条规定的每个活动领域中,应尽其能力并根据上沃尔特政府的要求,从以色列派遣专家,顾问和专门工人前往Upper Volta.Upper Volta政府应支付与之相伴的人从Upper Volta进出以色列的旅费,以及往返于上Volta的生活费和旅费。在上述期间来到上沃尔特的以色列专家,上沃尔特政府应按照两国政府的协定,明智地支付以色列和其家庭成员的旅费,薪金和津贴。如果这笔款项由其任务期限来证明是合理的,则他们可以陪同他们。考虑到在两个国家中被优先考虑的任务和各自获得的经验,各缔约国认为以下是最适合两国合作与互助的活动领域:(a)农业发展研究和发展所需的人力培训。...
技术合作协定。 1961年6月11日在耶路撒冷签署。pdf预览版技术合作协定。 1961年6月11日在耶路撒冷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