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机构协助南斯拉夫建立研究堆项目的协定。 1961年10月4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研究,援助
登记号码:5935
签署年份:1961-11-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原子能机构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于1959年5月11日缔结了《合作协定》 2(以下简称“《合作协定》”),根据该协定,美国承诺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向原子能机构提供8某些数量的特殊易裂变材料,并根据各种适用的规定和许可证要求,承诺根据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准许原子能机构管辖下的人员美国将为与原子能机构项目有关的原子能机构成员国转移和出口材料,设备或设施作出安排,由南斯拉夫安排的任何所供应物资的运输,应由其管理。由南斯拉夫为此目的选择的有执照的公共承运人或由南斯拉夫指定的负责人陪同。反应堆及其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如果它希望在反应堆中使用其他燃料元件,或者它希望处理所提供的材料或根据附件A附有保障措施的任何其他特殊可裂变材料或发送任何它应在南斯拉夫以外的地方提前通知原子能机构,以准许其准备任何适当的附加条款。原子能机构承诺,根据《合作协定》第四条,它将要求美国允许根据南斯拉夫与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制造的100千瓦的Triga Mark II反应堆以及部件和备件(以下称为“反应器”)的转移和出口到南斯拉夫。第一条,并根据《供应协定》的条款向南斯拉夫提供了浓缩铀(以下称为“提供的材料”),构成了n在机构与南斯拉夫之间建立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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