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自领土之间和以外地区建立定期航班的协议(包括附件和换文)。 1960年8月29日在开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926
签署年份:1961-10-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纳,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阿拉伯语
(5)如果并且只要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根据本条第(2)款做出的最终决定或按照本协议第(3)款指明的任何临时措施, ,另一缔约方可以限制,保留或撤销其根据本协议授予默认情况下的缔约一方或该缔约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或默认指定的航空公司的任何权利或特权(c)“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指定为在指定航线上经营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本协定附件1中的规定(1)缔约一方为缔约另一方授予本协定规定的权利。在本协定附件适当部分所规定的路线上开辟航空服务(以下分别称为“协定的服务”和“规定的路线”)。(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通过航空公司享有本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在航空公司不遵守法律的任何情况下,施加对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所认为必要的条件授予这些特权的缔约方的合同或规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4)每个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设计并有权拒绝或撤销该合同授予航空公司本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以下行为所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缔约方,则该航空公司可以享有这些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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