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科威特政府之间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923
签署年份:1961-10-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科威特,英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阿拉伯语
(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设计,并有权拒绝或撤销给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特权,或强加该特权。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信纳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国家/地区授予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则在行使该特权时必须具备这些条件(6)每一缔约方均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特权,或对该项行使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缔约方授予这些特权的法律或法规,或者航空公司未能按照规定运营,则由航空公司享有这些特权根据本协定规定的条件(c)“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另一方而指定的航空公司。在该通知所指定的航线上运营航空服务(5)在遵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之后,经指定和授权的航空公司可以随时开始经营协议的服务但除非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就该服务实行的关税有效,否则不得经营该服务。(4)如果且只要缔约一方或指定空运企业缔约任何一方不遵守本条第(2)款的决定,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保留或撤销其拥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根据本协议,在默认情况下向缔约一方或该缔约方的指定空运企业或在默认情况下向指定空运企业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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