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59年8月12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921
签署年份:1961-10-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冰岛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冰岛语,德语
(b)“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三条以书面形式指定另一缔约国为授权在第二条规定的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第(2)款(2)在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路线上经营国际航空服务时,一缔约国指定航空公司应考虑到另一缔约国指定航空公司的利益。以便不影响后者在同一条路线上或在其部分路线上经营的航空服务。(2)缔约国一方的航空当局应缔约国的要求向缔约国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此类服务。可能合理需要的与指定航空公司有关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数据,目的是审查这些指定航空公司在飞机上提供的运力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第(2)(4)款达成协议,或者任一缔约国不能接受按照第(3)款提交的运价,则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航线),两个缔约国的航空当局应通过协议确定未达成协议的航线和航段的费率。该航空公司经营按照第二条指定的路线在这些地点之间的航班的权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第(2)款和第三国的积分,应为国际运输的有序发展而行使,其能力应与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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