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民用航空服务的协议(附件和注释交换)。 1957年7月30日在大马士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917
签署年份:1961-10-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叙利亚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
(2)应给予由另一缔约方或其指定航空公司引入或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引入或在该缔约方领土上乘坐的,仅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在互惠的前提下,在关税,检查费和第一缔约方征收的其他关税方面,应享有与最惠国航空公司的待遇相同的待遇。(5)如果且只要缔约一方或其指定的航空公司不遵守上述第(2)款作出的决定或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缔约另一方可以限制,中止或撤销该行使在默认情况下或由其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利。缔约任何一方未指定某条指定航线的航空公司,且未按照上述第(2)(a)款确定该航线的运价,则缔约另一方指定经营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4)如果没有按照上文第(2)款确定关税,或者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不赞成如此确定的关税,则两个缔约方应自己努力达成协议,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使该协议生效。(1)缔约任何一方关于从事,从事和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的进出其领土的法律和法规或此类飞机在上述领土上的飞行,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
关于定期民用航空服务的协议(附件和注释交换)。 1957年7月30日在大马士革签署。pdf预览版关于定期民用航空服务的协议(附件和注释交换)。 1957年7月30日在大马士革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