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缔约另一方或其指定的航空公司引入或代表另一缔约方进入该缔约方领土或在该领土上登机的燃料,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仓库或在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上,在互惠的前提下,指定的航空公司应就关税,检查费以及其他类似的国家和地方税项收取其他费用,或收取不低于对类似物资应给予的待遇的待遇引入或携带在该领土上并供第一缔约方的国家航空公司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最惠国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或在其中运行国际航空服务的飞机使用。缔约方涉及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的进出本国领土或经营和航行的如果此类飞机在其领土内,则应适用于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营的飞机,不分国籍,并且在进入和离开该领土时应由该飞机观察并遵守缔约一方或在缔约领土内的任何一方。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或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未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缔约另一方可限制,中止或撤销任何权利或根据本协议可能授予默认情况下的缔约一方或指定的指定航空公司的特权。缔约一方有权中止缔约另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的行使上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或在该航空公司行使这些权利时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后者均不遵守授予该权利的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或不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行事。...
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56年11月23日在利马签署。pdf预览版与航空服务有关的协议。 1956年11月23日在利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