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派遣国的船只失事或损坏,接受国当局应立即将发生的情况通知主管领事,并应同时将为挽救生命而采取的措施告知他。 (2)如果派遣国的飞机失事或发生事故,领事应有权采取或要求接受国的当局采取措施,以协助和保护该国的机组人员和乘客。飞机,以保护货物和修理飞机。作为派遣国国民的领事及其职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管辖地管辖。(3)如果派遣国的船只失事或损坏,领事应有权采取或要求接收国当局采取行动。领事有权在其领事馆的领事馆内进行下列活动因此,在接收国法律未禁止上述活动的范围内,应在派遣国国民的住所以及悬挂该旗帜或带有该国国民徽章的船只或飞机上进行:1。...
领事公约。 1957年7月3日在布达佩斯签署。pdf预览版领事公约。 1957年7月3日在布达佩斯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