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农业商品协定》。 1961年3月25日在西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商品,农产品,农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5849
签署年份:1961-09-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越南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根据农业商品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未根据该法案第104(e)条为贷款预留的抵押款未提前,因为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未批准贷款或未提出建议的贷款根据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和越南国家银行的共同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将海盗行为用于该法令第104条授权的任何目的。美利坚合众国和越南共和国之间根据《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修订的《商品协定》,以下简称该法,该协定已于今天在西贡签署1,以下简称为“农业商品协定”,并确认以下补充谅解:关于《农业商品协定》第二条第1款,据了解,相当于625万美元的Piastre,但超过该协议下所收到货币的25%,将用于由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根据该法第104(e)条提供的贷款以及(e)收到进出口银行准备在申请后采取有利行动的通知后六十天内,越南国家银行将向越南越南进出口银行是否对拟议的贷款有异议。越南共和国政府同意,它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转售或转运到其他国家,或者根据省政府购买的过剩农产品用于家庭目的以外的用途(这种转售,转运或使用已得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特别批准的情况除外)并确保购买这些商品不会导致这些商品或类似商品向对美利坚合众国不友好的国家增加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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