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1年8月29日在阿比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
登记号码:5844
签署年份:1961-09-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象牙海岸,联合国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的业务活动产生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是无害的,除非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毛额引起的。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应由政府授予公司或组织特别是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本特别项下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由其中之一或两者使用或提供的资金或执行机构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并直到政府和政府之间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为止。缔约双方特此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以上第一条所述款项应通过特别机构之间的协议支付给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资金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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