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航海条约》。 1957年6月10日在利马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航海,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5839
签署年份:1961-08-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秘鲁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丹麦语
上述领事官员和代理人应在获得过剩或其他必要授权后,享有已被授予或将来可能授予最惠国的领事代表的所有权利,特权和豁免,但应理解为一缔约方根据对等协定已授予或将来可能授予第三国职业领事代表的特别权利,特权和豁免,另一缔约方不得援引。我们今天要签署的《商业和航行条约》 1)规定,应根据缔结的特别协定,在另一国承认一国当局签发的吨位计量证书和其他船舶文件。我们今天要签署的《商业与航行条约》 D)规定,吨位计量证书一国当局签发的tes和其他船舶文件应按照缔结的特别协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C)一国的船舶和船只及货物应无条件在另一国享有所有权在与航行和关税,装卸有关的所有事项上,以及一般在所有手续,规定和费用方面,应与最惠国国家的船舶以及今后将受到的待遇相同在实施该规定时,通过本次换票而相互商定,秘鲁应承认丹麦当局签发的吨位计量证书和其他船舶文件的有效性,但文件中对以下内容有疑问的除外其中包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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