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附件)。 1958年8月14日在开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5834
签署年份:1961-08-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罗马尼亚*,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罗马尼亚
文本语种:罗马尼亚语,法语,阿拉伯语
如果一个缔约方的飞机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被另一方的飞机强行降落,造成损害或发生灾难,发生事故的缔约方应立即将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采取调查事故原因的措施,并应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准许该缔约方的代表自由进入其领土,以观察员身份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应立即采取行动,协助船员和船员。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上所取的燃油和润滑油,应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现行海关规定的规限下,免征关税,检查费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后者收取的当地关税和费用,即使这种存储在两点之间被部分消耗掉了位于缔约一方领土内给予豁免的缔约一方,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缔约另一方向另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授予为经营所议定的服务的接机权并在其领土内和附件中指定的交通站点停靠,目的地为或来自另一缔约方或第三国领土的国际交通,但不包括在该缔约国领土内的任何沿海航行权。首先提到的缔约方D.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未通过其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办事处和人员提供其自身的运输服务的,后者可要求其将诸如预订,处理和地面服务之类的服务委托给代理机构由航空当局批准,并具有前一缔约方的国籍。...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附件)。 1958年8月14日在开罗签署。pdf预览版《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附件)。 1958年8月14日在开罗签署。pdf完整版